國家電力公司援藏資金籌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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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切實做好國家電力公司對口支援西藏自治區電力公司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監督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電力公司在“十五”期間建立援藏資金,每年安排3000萬元,五年共l.5億元,主要用于以下援藏電力項目的建設:涉及西藏電網安全和穩定運行的項目、科技發展項目,以及提高西藏自治區電力公司自我發展能力的項目等。 第三條 援藏資金由各網省公司根據國家電力公司核定的數額按年繳納,具體數額詳見附表。各網省公司繳納的援藏資金作為捐贈處理,列入“營業外支出”。 第四條 各網省公司于每年6月底前將當年應承擔的援藏資金足額繳入國家電力公司指定的賬戶。其中,各網省公司承擔的2001年援藏資金于2002年2月底前繳入國家電力公司指定的賬戶。 第五條 西藏自治區電力公司歸口負責援藏電力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包括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建設管理,竣工驗收等。 第六條 申請使用援藏資金的援藏電力項目,由西藏自治區電力公司報國家電力公司援藏領導小組預安排,先列入年度投資計劃。 西藏自治區電力公司根據預安排通知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報國家電力公司審批。 第七條 國家電力公司對援藏電力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批復同意后,西藏自治區電力公司向國家電力公司提出用款申請。國家電力公司根據援藏資金籌集情況和工程進度,下達資金使用計劃,并將資金撥付西藏自治區電力公司。 第八條 西藏自治區電力公司應設立援藏資金專用賬戶,專人管理。援藏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九條 西藏自治區電力公司負責援藏電力項目的建設管理,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健全投資約束機制。 第十條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各單位應按照國電計[2001]338號、599號文件的要求,做好對口支持工作,協助西藏自治區電力公司做好援藏電力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西藏自治區電力公司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援藏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于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將援藏資金的使用情況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一并報國家電力公司。國家電力公司根據情況對援藏資金的管理與使用進行抽查審計和開展執法監察。 第十二條 援藏電力項目竣工后,西藏自治區電力公司要按規定進行項目審計、驗收和后評價工作,并將項目審計報告、驗收總結和后評價報告及時報國家電力公司,國家電力公司根據需要組織抽查審計,并將審計、驗收和后評價情況通報公司系統各單位。 第十三條 國家電力公司成立監督小組,負責對西藏自治區電力公司使用援藏資金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電力公司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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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作者:網絡文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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