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力公司制定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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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堅持依法治企,使國家電力公司本部規章制度的起草、審核、發布和備案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電力公司本部各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國家電力公司實際組織起草的,以國家電力公司名義印發的有關公司生產經營和資產經營管理等行為的規范性文件。包括規定、辦法以及指導意見等。 第四條 規章制度按業務性質,分為綜合管理類和業務管理類,綜合管理類又可以分為行政管理類和事務管理類。行政管理類包括:總經理辦公會議制度等,事務管理類包括:住房、安全保衛制度等。業務管理類包括:生產經營管理和資產經營管理制度等。 規章制度按適用范圍,可以分為公司本部規章制度類和公司系統業務管理類。 第五條 起草、修改、審核、發布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堅持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原則; (三)堅持從公司實際出發,認真調查研究; (四)堅持政企分開,有利于公司的改革與發展的原則。 第二章 制訂計劃 第六條 按照業務分工,公司各部門負責本部門規章制度計劃的制訂,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國家電力公司規章制度制訂計劃登記表》送法律部,由法律部對各部門的規章制度制訂計劃進行匯總,并會同總經理工作部審核,形成草案,送分管領導簽發后印發。 第七條 規章制度制訂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訂規章制度的目的; (二)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 (三)起草和發布部門; (四)擬完成的時間。 第三章 規章制度的起草 第八條 列入公司計劃的規章制度,由具體承辦部門負責組成起草工作小組或明確起草部門、起草任務、完成時間及其責任,并應當按期完成。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應明確一個負責部門,其他部門為協助部門。 第九條 規章制度內容一般用條文表達,每條可分為款、項、目,款不編序號,另起自然段,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內容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設節。 規章制度應當條理清楚、結構嚴謹、用詞準確、文字簡明、標點符號正確。 第十條 規章制度草案應對起草目的、適用范圍、具體規范、解釋部門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十一條 起草規章制度,承辦部門在發布前應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意見不一致時,要進行協商,經充分協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在報送規章制度草案時專門提出并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二條 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注意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銜接和協調。對同一事項,如果做出與法律、法規、規章等不一致的規定,應在報送草案時說明。 第十三條 現行規章制度被新的規章制度所取代時,應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廢止。 第四章 規章制度的審查和修改 第十四條 規章制度經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后,由承辦人負責將規章制度草案送法律部,并附關于制訂該規章制度的說明和有關背景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條 法律部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規章制度進行審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是否符合國家電力公司發展戰略; (三)是否與現行規章制度相沖突、重復; (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六)其他應當符合的條件。 第十六條 經過法律部審查的規章制度,由法律部出具統一格式的法律事務部規章制度審查意見書后,送總經理工作部審核。 第五章 公布與備案 第十七條 經總經理工作部審核的規章制度,除必須報請總經理簽發的以外,根據領導職責分工由分管領導簽發后,由總經理工作部負責統一編號(國電內規由法律部統一編號),由承辦部門辦理印發事宜。 第十八條 經簽發的規章制度,應注明生效時間,以"現予發布實施"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或明確注明具體的生效時間。 第十九條 經簽發的規章制度,由承辦部門送信息中心,在國家電力公司內部主頁上公布。 第二十條 簽發后的規章制度,應當送法律部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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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作者:網絡文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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